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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公司+农户”模式销售畜禽免增值税|leyu·乐鱼

时间:2025-07-01    点击数:

本文摘要: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在其网站发布公告,采行公司+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减免增值税。

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在其网站发布公告,采行公司+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减免增值税。AkR国税总局公告称之为,目前,一些纳税人采行公司+农户经营模式专门从事畜禽圈养,即公司与农户签定委托养殖合约,向农户获取畜禽苗、饲料、兽药及疫苗等(所有权归属于公司),农户圈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给公司重复使用,公司将重复使用的成品畜禽用作销售。

在上述经营模式下,纳税人重复使用再行销售畜禽,归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,不应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的有关规定减免增值税。AkR国税总局回应,随着社会化分工的发展,传统的牲畜圈养行业经营模式早已再次发生了转变。

据理解,公司+农户经营模式早已被广泛使用,公司将生产环节外包给农户,负责管理销售与服务环节,分担农产品的大部分风险,农户几乎中止了技术与市场之恨,双方构成比较原始、独立国家的经营模式。鉴于畜禽养殖的风险绝大部分回到企业本身,与企业自产农产品无本质区别,因此,纳税人采行公司+农户的经营模式从农户手中重复使用再行销售畜禽产品,归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,不应根据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减免增值税。

AkR附公告全文:AkR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行公司+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AkR国家税务总局公告AkR2013年第8号AkR现就纳税人采行公司+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:AkR目前,一些纳税人采行公司+农户经营模式专门从事畜禽圈养,即公司与农户签定委托养殖合约,向农户获取畜禽苗、饲料、兽药及疫苗等(所有权归属于公司),农户圈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给公司重复使用,公司将重复使用的成品畜禽用作销售。在上述经营模式下,纳税人重复使用再行销售畜禽,归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,不应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的有关规定减免增值税。AkR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归属于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解〉的通报》(财税字〔1995〕52号)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。

AkR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。AkR前日公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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